食品機械通用技術條件產品包裝技術要求標準
食品機械通用技術條件產品包裝技術要求標準
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(yè)部部標準
SB229—85
食品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產品包裝技術要求
本標準適用于食品機械產品的包裝。
1 總則
1.1 產品的包裝箱必須按規(guī)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本標準的要求制造。
1.2 產品經檢驗合格,并做好防護和有關內包裝后,方可進行外包裝。
1.3 根據(jù)產品的特點和儲運條件,選擇適當?shù)膬韧獍b材料,保證產品完整不受損壞。
1.4 外包裝采用裝箱和包孔兩類,由制造廠按有關的產品標準規(guī)定或根據(jù)訂貨單位的要求協(xié)商辦理。
1.5 包裝箱的外形尺寸和包裝件的重量應符合運輸部門超限,超長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1.6
采用集裝箱運輸?shù)漠a品,應符合集裝箱運輸?shù)囊,集裝箱的外型尺寸、重量和最小內部尺寸分別符合GB1413—78《貨物集裝箱外部尺寸和重量系列》和GB1834—80《通用集裝箱最小內部尺寸》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2 包裝箱材質
2.1 木材
2.1.1 制箱用木材,所有針葉、闊葉樹種的木材均可選用。
2.1.2
滑木、枕木和框架等主要承載構件要選用保證強度的木材,并應用于一等材,用材含水率不大于30%。箱板(底板、側板、頂板)用二等材,其含水率不大于12%~15%。木材等級應符合GB153—79《變通鋸材》的規(guī)定。
2.2 制箱用的膠合板質量應符合GB1349—78《針葉樹材膠合板》和GB738—75《闊葉樹材膠合板》的規(guī)定。
2.3 制箱用的刨花板質量應符合LY209—79《刨花板》的規(guī)定。
2.4 制箱用的硬質纖維板質量應符合GB1923—80《硬質纖維板》的規(guī)定。
2.5 制箱用的紙板質量應符合QB324—81《箱紙板》和QB605—73《牛皮箱紙板》的規(guī)定。
2.6 制箱用材也可采用經過試驗證明性能可靠的其他材料。
2.7 根據(jù)產品特點,儲運條件和包裝材料的供應情況,合理的選用制箱材料。
3 包裝箱結構
3.1 包裝箱的結構應按產品(被包裝物)的特點,包裝重量、運輸要求和包裝方式設計,裸裝件,捆裝件必要時應有起吊裝置。
3.2 滑木的高度一般不超過200mm;滑木兩端距底面高度的二分之一處制成45°~55°的下斜角,當滑木強度不夠時,可增加滑木的數(shù)量。
3.3 枕木的截面,當產品通過滑木固定在底板上時,一般與滑木截面相同;當產品固定在枕木上時,其承載枕木高度可按下式計算:
式中:h——枕木高度,mm;
P——每根枕木承受的重量,kg;
L——枕木長度,mm;
b——枕木寬度,mm。
底座上的枕木可用角鋼代替;中間枕木可用扁鋼代替。
3.4 底板不承重時,其厚度可按側板厚度,當產品通過滑木固定在底板上時,底板厚度可根據(jù)承載按(表1)選用。
產 品 重 量 (kg)底 板 厚 度 (mm)
≤100021
>1000~500025
>5000~1000035
3.5 側板和頂板的板條寬度為40~200mm,厚度一般按(表2)選用。
表2
產 品 重 量 (kg)板 厚 度(mm)
≤100015
>1000~500018
>5000~1000021
3.6 箱板的接縫形式和要求
a.平口對接縫;
b.壓邊錯口接縫;
c.槽榫接縫;
d.箱板接縫間隙一般不大于3mm;
e.在圖樣和技術文件未作規(guī)定時,均為平口對接縫;
f.箱板不允許有貫通的裂紋。
3.7
籠式箱的柵板寬度一般不小于80mm,邊板寬度不小于120mm,柵板間空檔應根據(jù)被包裝物品的大小確定,一般不大于150mm,籠式箱內壁應釘蘆席、竹席或柳條編等。
3.8 當包裝箱長(或寬)大于1500mm時應加立柱,箱高大于600mm時應加斜支撐,斜支撐與橫梁夾角一般應在30°~60°之間。
4 產品裝箱要求
4.1 產品應墊穩(wěn)、卡牢,固定在包裝箱內。
4.2 產品的固定方法
a.通過產品底座上的螺栓孔,和箱子底座固定在滑木上;
b.通過產品底座上的螺栓孔,和箱子底座固定在枕木上;
c.當產品不能直接固定在箱子底座上時,應用木方支撐,然后用木條、螺栓固定在箱子底座上;
d.采用墊木等方式,再用壓板及螺栓將產品固定在箱子底座上;
e.采用騎馬釘,將產品固定,不使其竄動。
4.3 用螺栓將產品固定在滑木上時,螺栓頭應沉入滑木內。
4.4 包裝箱內產品重心應靠中、靠下,產品重心偏高時應盡量將產品放倒,采用臥式包裝。
4.5
產品上可移動的零、部件,應移至使產品具有最小外形尺寸的位置,并加以固定。在不影響產品性能的條件下,產品凸出的零、部件應盡可能卸下,標明記號,另行包裝,一般應固定在同一箱內。
4.6
產品上的液壓、氣動操縱裝置和由產品上拆下的氣管、水管、油管、電纜等應標明記號,裝入主機箱,或附件箱內或另行包裝,不得與油脂接觸。
4.7 產品與箱體內壁之間應有間隙,間隙距離一般不小于25mm。
4.8 附件箱、備件箱、工具箱等,應盡量固定在主機箱的空隙處。附件、備件、工具等在箱內應塞緊、卡牢。
4.9 產品外露的進、排氣(或油、水)孔口應用堵塞塞住,對于不便使用堵塞塞住的孔口或輔助孔口,應用塑料或其他包裝材料圓心封蓋或包扎。
4.10 包裝箱內不得混入雜、濕、油等污物。
4.11 在同一包裝箱內,只能裝同種同一規(guī)格的產品,不同品種,不同規(guī)格的產品不許混裝。
4.12 紙箱內裝入產品后,要用膠帶或強力膠帶封口,膠帶寬度不小于50mm。
4.13 紙箱封口后,要用聚丙烯塑料帶、氧化鋼帶或其他材料捆孔。
5 包裝箱加固
5.1
普通包裝木箱一般捆扎兩條鋼帶,鋼帶應釘在端板的邊緣上,鋼帶末端應用堅固鋼帶的專用工具堅固在一起。鋼帶末端的搭接長度不小于40mm。
5.2 普通木箱和滑木變通箱也可以采用箱擋加固,在箱擋接合處可采用包棱角鐵加固。
5.3 重量大于5000kg的框架結構箱,應在木方、柱、梁的接合處用包棱角鐵或U形釘加固,在吊繩通過處應加吊護鐵。
5.4 大型結構式產品允許分解為若干部件分別包裝發(fā)運。
6 防護
6.1 防雨
6.1.1 凡需防雨的產品,應在包裝箱內襯以防水材料,如石油瀝青油氈、石油瀝清油紙、塑料薄膜、塑料復合紙等。
6.1.2
防水材料應貼緊箱板內壁攤鋪平整,應盡可能使用整材料,防水材料的拼接可采用搭接、粘合、焊接三種形式,搭接寬度不得小于50mm,并用木條壓緊釘牢。搭接應便于雨水外流。
6.1.3
封閉箱的頂板可以采用單層或雙層防水材料復蓋。單層材料襯在頂板內壁,雙層防水材料分別襯在頂板內壁和外表面。外表面的防水材料應伸出箱壁外側100mm,并使其折回緊貼壁板外表面,用壓板壓緊釘牢。
6.1.4
以代用材料作箱板的封閉箱,除在箱板內壁襯以防水材料外,在產品的外部應用塑料薄膜遮蓋,當采用聚氯乙烯塑料薄膜時,不得與產品的漆層接觸。
6.1.5 大型包裝箱可采用屋脊式或傾斜式頂蓋,以改善防雨性能。
6.1.6 有防雨、防潮紙襯墊,也可將產品裝入塑料袋內。如采用聚氯乙烯塑料薄膜時,不得與產品漆層接觸。
6.2 防潮
6.2.1
凡需防潮的產品,應用防潮材料(如鋁泊復合膜、塑料薄膜)制成容器進行密封包裝,在封裝之前將裝入干燥劑(如硅膠等)的布袋放到容器內,經封口后,再進行外包裝。
6.2.2
硅膠使用前必須烘干,其含水率不得大于4%,硅膠裝入布袋后(每袋10~200g)然后將其牢固的懸掛或放置在密封容器內,并盡快焊封。硅膠袋不得直接與金屬加工表面接觸。硅膠用量按每立方米容積用500~600g計算。
6.3 防霉
6.3.1 凡需防霉的產品,除在設計、工藝、材料等方面采取有效的防霉措施外,在產品包裝時,要求采取嚴格的防雨、防潮、防塵措施。
6.3.2 產品的封閉式包裝箱,可在端面壁上開設通風百葉窗,必要時另加防塵罩,以作好通風防塵。
6.4 防銹
6.4.1 產品在包裝前應按有關規(guī)定進行清洗、防銹處理后封裝。從產品出廠之日起,防銹有效期不少于半年,特殊情況按供需雙方的協(xié)議執(zhí)行。
6.4.2
根據(jù)產品的特點,選擇不同類型的防銹材料。防銹材料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質量標準規(guī)定。常用防銹材料有:防銹油脂、氣相緩蝕劑(紙),可剝性塑料等。
6.4.3 產品上重要的精加工的金屬表面,不得與包裝底座、堅固木方或壓板接觸,必需接觸時,在其接觸處應用防銹、防潮、防震材料襯墊。
6.5 防震
6.5.1 凡需防震的產品應采用防震包裝,不允許產品在箱內竄動。
6.5.2
防震材料要具有質地柔軟、富有彈性、不易蟲蛀、不易長霉、不易疲勞變形等特點。常用的防震材料有:瓦楞紙、干木絲、可發(fā)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、海棉橡膠、塑料氣墊等。
6.5.3 根據(jù)產品特點,采用不同的防震方法:
a.在產品與包裝箱的間隙中,用干木絲、無字紙絲等充填,將產品塞緊卡牢;
b.采用可發(fā)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按產品外形發(fā)泡成型,然后將產品卡牢,于裝入包裝箱內;
c.采用塑料氣墊、海棉橡膠墊、瓦楞紙等,將產品襯墊固定在包裝箱內。
7 包裝標志與隨機文件
7.1 發(fā)貨標志
a.產品型號與名稱;
b.箱體外形尺寸(長×寬×高);
c.凈重與毛重;
d.出廠編號與箱號;
e.到站(港)及收貨單位;
f.發(fā)站(港)及發(fā)貨單位;
g.發(fā)貨日期(××年××月)。
7.2 包裝儲運指示標志按GB191-73《包裝儲運指示標志》和GB190-73《危險貨物包裝標志》的規(guī)定正確執(zhí)行。
7.3 隨機文件一般應包括:
a.產品使用說明書;
b.產品檢驗合格證;
c.裝箱單;
d.其他文件。
7.3.1
隨機文件應用塑料袋包好,或用木盒、塑料盒裝好后放入包裝箱內,若產品分若干箱包裝時,隨機文件放在第一號箱內固定,并在箱面的相應部位上注明“隨機文件在此”字樣。
7.3.2 產品分若干箱包裝時,應在每個包裝箱內放一份裝箱單,詳細填寫箱內包裝的零、部件名稱,數(shù)量等,并在第一號箱內裝入總裝箱單。
7.3.3 產品分若干箱包裝時,箱號用分數(shù)表示,分子為分箱號,分母為總箱數(shù),主機一般為一號箱。箱號和總箱數(shù)一律用阿拉伯數(shù)字表示。
例: 或1/5
分子1為第一號分箱
分母5表示總箱數(shù)
或1/5——表示某產品分為五個包裝箱包裝,這是其中的第一號分箱。
7.4 噴刷包裝標志,應采用不褪色的黑色涂料,凡遇水分解的涂料不得采用。
7.5 對于裸裝、敞裝和捆裝的產品,不適用直接噴刷包裝標志時,可將包裝標志先噴刷在不易褪色和耐用的材料上,然后將其牢固的栓系在產品上。
7.6 包裝標志要清晰、準確、牢固的噴刷在箱體側(端)面上,在箱體外表面除涂刷包裝標志外,不得有其他污物、油跡等。
8 包裝試驗與檢驗規(guī)則
8.1 新設計的包裝箱或在包裝的設計、工藝、材料有較大改變時,在成批投產前制造廠應對包裝件(箱)進行試驗。
包裝件是指已經裝入了產品或產品零、部件的并經過封裝的完整包裝(本標準專指六方件包裝件)。
8.2 試驗時的試樣不得少于三件,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采用。
8.3 包裝試驗
8.3.1 起吊試驗
重量在500kg以上的包裝件,按起吊位置,以正常速度起吊,在起吊時使吊繩與箱頂水平之間的夾角為55±5°,升至一定高度(一般不低于1500mm)后,緊急起、制動,并左右移動3~5mm后,勻速降至地面,重復3~5次。
試驗后箱體應無破損或明顯變形為合格。
8.3.2 堆垛試驗
目的是用來測定包裝箱在儲運過程中堆垛時的耐壓能力,確定包裝箱在堆垛時的危害壓力,通過試驗了解包裝箱在堆垛時包裝箱變形、蠕變、壓垮或破裂的情況和包裝箱對產品的保護作用。
8.3.2.1 試驗條件
a.平整的混凝土地面;
b.負荷平板:要求承載時不變形;
c.負荷:可用鋼板或混凝土預制件,也可以用砂石或其他重物作負荷,其重量要符合要求。
負荷平板與負荷可以制成一個整件。
8.3.2.2 試驗步驟
a.將被試包裝箱放置在平整的混凝土地面上;
b.將負荷平板(或載荷平板與負荷的復合體)在沒有沖擊的條件下,放到包裝箱的頂面上,要求兩者中心相重合,負荷與負荷平板的總重量的誤差應在預定值的±2%的范圍內,并要求負荷重心與包裝箱頂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大于包裝高度的50%;
c.施加負荷的時間,一般為24小時。在施加負荷后要隨時測定被試包裝箱的尺寸變化,并記錄試驗中出現(xiàn)的各種現(xiàn)象;
d.將負荷與負荷平板移開,檢查包裝箱的變形與損壞情況。
8.3.2.3 驗收標準
載重量小于5000kg,箱體高度小于1000mm的包裝箱,可直接在箱頂板上面均勻加載或放置負荷平板,所加負荷(包括負荷平板重量)量按下式計算:
式中:F——負荷,kg;
H——堆碼高度;根據(jù)儲運情況,一般不大于2500mm;
h——包裝箱高度,mm;
W——被試包裝件重量,kg;
K——在流通期間產品的包裝容器的劣變系數(shù)(表3)。
表3
流通期間1個月>1~3個月>3~6個月6個月以上
劣變系數(shù)1.01.21.52.0
經1小時試驗后,箱壁無明顯變形,箱體無破損為合格。
8.3.3 淋雨試驗
將封閉箱置于能使水流通的平地上,以100±201/h·m2的噴水量,均勻垂直向下噴淋,噴頭在箱頂面正上方,離開箱頂面的距離不小于2000mm。噴淋時間,普通封閉箱對5分鐘,滑木式封閉箱為1小時。
噴淋完畢后,開箱檢查,一般產品箱內無漏水現(xiàn)象,精密產品包裝箱應無滲水現(xiàn)象為合格。
8.3.4 自由跌落試驗
重量小于100kg的包裝件,吊至一定高度后,自由跌落于平整的混凝土地面或鋼板上,一般產品的包裝件最低跌落設計不小于300mm。
每一個包裝件要連續(xù)跌落七次,跌落位置為:一個角和組成這個角的三個面,三條棱。對不能倒下放置的產品,按放置位置在平面跌落六次。
試驗后包裝箱應無明顯破損,產品的性能、精度、參數(shù)等經過測試必須在規(guī)定的允差范圍內。
8.3.5 支棱跌落試驗
將重量大于100kg的包裝件一端支起100~150mm,然后提起另一端使其自由下落到平整的混凝土地面或鋼板上,提起端的高度一般不小于300mm,要求每棱跌落二次。
試驗后包裝箱應無明顯破損,產品的性能、精度、參數(shù)等經過測試必須在規(guī)定的允差范圍內。
8.3.6 公路運輸試驗
將沒有特殊運輸要求的包裝件置于載重汽車的中后部,適當固定,在三級公路的中級路面上,以每小時25~40km的車速行駛200km。
經過運輸試驗后,包裝箱應無明顯破損與變形,箱內產品無松動、損傷和明顯位移,經過試驗產品的性能、精度、參數(shù)等必須在規(guī)定的允差范圍內。
公路等級按交通部1981年頒發(fā)的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》執(zhí)行。中級路面為碎、礫石路面,不整齊石塊路面,其他粒料路面等。
8.4
根據(jù)產品特點和儲運條件按本標準8.3.1;8.3.2;8.3.3;8.3.4;8.3.5;8.3.6等的規(guī)定確定試驗項目。試驗項目不得少于兩項。
附加說明:
本標準由商業(yè)部科技司提出,由北京市服務機械研究所歸口。
本標準由上海市供銷社科學技術研究所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是金詳。
本標準委托上海市供銷社科學技術研究所負責解釋。